1.资源税政策 1993年12月25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规定有色金属矿原矿资源税为0.4~30元/吨。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8月30日发出《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[2006]第120号)规定,自2006年9月1日起,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(含石煤钒)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。钒矿石(含石煤钒)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。
2.进出口贸易政策 财政部公布的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8年关税实施方案的通知》规定,2008年1月1日起,钒品出口关税暂定为:五氧化二钒5%;其他钒铁20%。 《2007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、《2008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》均将未锻轧钒氮合金、其他钒氮合金、未锻轧的钒、钒废碎料、钒粉末、其他钒及其制品、钒铁、五氧化二钒、其他钒的氧化物及氢氧化物等列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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